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闽财税[2002]17号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闽财税[2002]17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 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8号)下发后,部分 市(县、区)陆续反映财税[2001]44号文中对“商业用房”具体项目范围不 够明确。经研究,现对商业用房的免税范围明确如下:   凡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认 为商业用房的建设项目,包括商场、停车场、车库、店面及其他办公和经营用房,在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均可依照闽财税 [2001]28号文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契税。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 30前建成的上述商业用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