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复函》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083号颁布时间:1998-12-10
1998年12月10日 闽国税所[1998]083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的复函》(财经字[1998]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的复函
1998年11月17日 财经字[1998]184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请示》[国电财(1998)564号]收悉。经研究,鉴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
贴费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正式发布征收的用于供配电工程的专项资金,对1
998年1月1日前电力企业征收的供电贴费凡按规定用于供电工程的支出,可视同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