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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代码数据交换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闽技监标[1999]218号颁布时间:1999-08-30

     1999年8月30日 闽技监标[1999]21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代码办公室,省国家税 务局直属单位,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我省国税、地税系统自1996年起采用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作为纳税人的识别号。实践证明,采用这一技术措施不但对强化税收征管和推 动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有显著成效,而且将为国家即将启动的“财、税、金、贸、海关 网络系统”提供了数据交换的共同接口,从而为实现“信息共享、业务联动、交叉稽 核、统一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提高统一代码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促进代码应用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国 务院领导关于“用计算机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增加税收” 以及“一码多用、全面推广“的指示精神,现就国税、地税系统与技术监督部门建立 代码数据交换制度及个体工商户使用代码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代码主管机关应定期将新赋码单位(除行政机关以外的所有赋码对象) 的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经济行业分类等 六项数据分别传送给同级国税、地税的征管部门,供税务机关查询、核对,以减少漏 征、漏管户;国税、地税部门应将同期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单位代码、机构名称、 地址、电话四个数据项传送给同级的代码机关,供代码机关作相应的注销处理,以提 高代码信息的动态性。   二、由于各地计算机配置以及需互传的数据量不同,采用何种形式互传数据(网 上传送、“点对点”通讯、报盘、打印表格)由当地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与技术监督 局的代码办公室商定。为确保数据交换的时效性,双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网 上传送或“点对点:通讯形式交换数据。   三、部分未设代码工作机构的县级区,其数据原则上由三方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传送、分流;三方省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数据,分别由省代码办公室和国税的信息中心、 征管处和地税的信息技术处、征管处负责定期传送。   四、为便于征管,根据组织机构代码唯一性(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纳税单位)、 不变性原则,全省国税系统决定逐步将原使用个人身份证号的个体工商户改用组织机 构统一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各级国税机关可结合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日常的税 务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逐步进行个体工商户改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作其纳税人识别 号的试点,原则上对非以自然人名称命名的个体工商户都应改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具体操作程序比照96年的联合通知。   五、由于全省地税系统即将启用新的“征管网络系统”,为使个体工商户采用组 织机构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工作能平稳地过渡,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以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应要求非自然人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代码证 书复印件(须加盖代码机关的审核专用章),并将其与税务登记的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同时,将代码妙填在税务登记证的备注栏内,为非自然人命名的个体工商户全面改用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创造条件。   六、各级代码机关凭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其提供赋码、颁证服务。为确 保代码的唯一性,各级代码机关必须严格遵循对应管辖的赋码原则,赋码之后必须在 个体工商户的执照反面加盖已赋码标识。   七、为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及交换数据的一致性,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次换发税 务登记证和日常的税务变更登记,查验、核对纳税人的识别号(统一代码),凡统一 代码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代码、单位类型、地址与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相应项目不一 致的,以及有效期届满的代码证书,应要求纳税人先到代码管理机关办理验证或变更 手续。   八、实施数据交换和为个体工商户赋码,其工作量大,且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各 级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周密部署,上述工作的有关具体操作问题, 由各级技术监督局的代码工作部门会同当地国税、地税的征管部门共同商定。在贯彻 本文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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