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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104号颁布时间:1999-10-25

     1999年10月25日 闽国税发[1999]10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重申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闽国税计[1998]070号, 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出售、以及资产变价收益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从 各地检查清理情况看,个别单位还存在未能严格执行资产管理规定,办公楼未能保证 业务用房需要却大面积用于出租,房屋出租期限过长(有的长达15年)等情况,片 面追求局部利益,眼前利益,造成固定资产管理的混乱,为规范资产管理,防止浪费 和损失,各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 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所有资产收益均应纳入财务管理, 按规定使用和核算,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对于今年财务自查和内审中发现的 个别地方资产出租、出售、变卖收入,不入帐,不按规定办理的一律查纠,如发现贪 污挪用或作“小金库”挥霍浪费,违法乱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单位每年第四季度应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对资产收益和其他收益进 行全面检查,今年的清理检查要求在十一月底结束,并按附表要求,由各地、市按单 位汇总上报省局计财处、监察室(各一份)。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 闽财综[1999]104号 省直各单位:   在今年财政性资金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没有将国有资产收益并入财务 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有的甚至形成“小金库”,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根据国 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预算外资金纳入财 政专户管理范围的通知》(闽财综[1998]1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 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创收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有: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培训收入;接待机构收入;房屋、设备出租收入;国有资产 投资、转让收入等。   二、各单位必须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清理。凡未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 帐的要予以纠正,7月底以前将国有资产收益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 理。   三、从1999年8月1日开始,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有关 规定,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单位要在认真清更加有资产收益基础上,填报“国有资产收益申报表” (表样附后),由主管部门审核汇集后于7月底以前报关省财政厅。各地、市、县具 体报送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五、凡是不如实报送“国有资产收益申报表”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 专户和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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