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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7]008号颁布时间:1997-04-04

     1997年4月4日 闽国税征[1997]00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法函[1997]00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案件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案件包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 案件、偷骗税案件、发票违章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等。   二、编写案件时应详细、具体,并加以分折评述。编写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27号]《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文 件规定,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应编报年不少于三个案件。   三、省局将在各地上报的案件中分门别类精选一部分报总局。根据需要,省局还 将组织评奖;拟在《福建税务》杂志上开辟专栏;对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汇编 《税务案件百例评析》供各地学习参考,共同提高税收行政执法水平。   四、编写的“案例评析”,应于1997年7月15日前报省局征管法制处。   五、对1994-1996年期间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进行按年度分类 统计,于1997年5月30日前将统计结果报省局征管法规处。   联系电话:7098410   联系人:郦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 国税法涵[1997]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为了加强对办理税务案件的指导,通过具体案件发现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 题,及时总结经验,促进依法治税进程,我司决定从1997年初起,出版发行《税务案 件评析》内部通讯,及时对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等类 案件从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处理结果等各方面全方位地进行分析研究,供各级税务 机关工作参考。 为了做好《税务案件评析》的编写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有关案件材料的 整理、分析,并编写成"案例评析"报我司。 二、对1994-1996年期间发生的税务案件进行汇集整理,编写成“案例评析”于 1997年8月31日前分期报我司。 三、对1994-1996年期间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进行按年度分类统计, 于1997年6月30日前将统计结果报我司。 四、拟于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座谈会,研究、布置《税务案件评析》编辑出版发行 工作。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 送制度》(国税发[1994]160号)和《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06号)的规定做好案件统计和案件材料的报送工作,对于统计 和报送情况,我们将及时予以通报。 附:税务案件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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