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法[1995]003号颁布时间:1995-02-25
1995年2月25日 闽国税法[1995]003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5]02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七月十日和一月十日前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
件统计表(半年报)报送所属地、市征管科,各地、市征管科应于每年七月二十日和
一月二十日前将全区统计表报送省局政策法制处。
一九九四年度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请各县(区)局于三月十日前报
送所属地、市局征管科,各地、市局应于三月二十日前报送省局法制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1995年1月23日 国税函发[1995]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法[1994]73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报
表制度,及时了解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现将我局制订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发送你们。请在严格执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
4]160号)文件的同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税务行政复议、应诉
案件统计表》,每半年向我局报送一次。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