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5]019号颁布时间:1995-09-20
1995年9月20日 闽国税征[1995]01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
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
请示》的批复
1995年8月4日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
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