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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7]22号颁布时间:1997-03-13

     1997年3月13日 闽地税征[1997]2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地(市)地方税务局 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福州、 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有效期限的批复》 (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样,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扣缴税款通知书》式样(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1997年1月10日 国税函[1997]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 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 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 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 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 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 款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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