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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7]003号颁布时间:1997-03-07

     1997年3月7日 闽国税征[1997]003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0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 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 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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