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4]08号颁布时间:1994-10-26

     1994年10月26日 闽国税征[1994]0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   有关现行税务登记代码的分配使用情况,请各地、市于11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国 税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11日 国税函发[1994]5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4]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公司,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对此,我们意见, 在新代码未编制下发之前,“有限责任公司”暂使用预留代码“59其他混合所有制”。 随着征管改革的实施,我局将根据新的情况,建立规范、统一的税务代码体系,以适 应税收工作的需要。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