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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休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5]016号颁布时间:1995-09-05

     1995年9月5日 闽国税征[1995]016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休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5]13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对集贸市场零散税收的管征。各征税窗口要照常上班,确保公休 日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有税有人收。   二、在公休期间安排上班的人员,可给予调休或适当补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休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5年7月13日 国税发[199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5年5月1日全国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后,据反映,有些基层税务机关 在公休期间无人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出现了有税无人收的现象,既不利于税款及时入 库,也给纳税人带来不便。为切实做好税款的征收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 对公休期间的工作作出安排。对工作在征收第一线的人员可采取轮休的办法,做到既 要保证税务干部的合理休息,又要保证税款征收业务的正常开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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