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外[1998]073号颁布时间:1998-10-26
1998年10月26日 闽国税外[1998]073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对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
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
复
1998年9月25日 国税函[1998]572号
《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免税的请示》收悉。该公
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生产叉车,销售给国内有免税进口设备额度的外商投资企
业,并在其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上述产品销售方式能否视同产品出口给予
免税问题,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以“以产顶进”方式并有完备报关手续销售的产品
视同出口,在1998年底以前给予免税照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