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017号 颁布时间:1998-02-16

     1998年2月16日 闽国税流[1998]017号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明国税政[1997]151号请示悉。关于你局反映目前铁路运费结算单 项目繁多,如京九运费、武九运费、发到运费、新路运费(新路价)、运行运费、电 力费、联运费等,这些项目在税收抵扣上如何掌握不甚明确。经研究,同意对铁路运 费结算单上标明运费或属于运费性质的费用,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对其他杂费不 得列入抵扣范围。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