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函

榕地税政二函[2001]98号颁布时间:2001-09-29

     2001年9月29日 榕地税政二函[2001]9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琅歧分局:   最近各基层局陆续反映一些社保费政策问题,经请示省地税局和省地税局在东山 社保会议上讨论明确的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如下:   一、核定征收问题   1.对帐证健全的企业,其工资基数可查并确实的,应据实征收;对帐证不健全, 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但并不是所有的税收双定户都要采取 核定征收办法。   2.只要符合社保费核定征收条件的,不需缴费人申请,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缴 费基数。   二、社保部门代收代缴问题   1.社保部门设立窗口代收社保费的对象是:自谋职业者、流动就业者、下岗职 工。   2.对于个体工商户,除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户而且原来已经在代收代缴窗口 缴费的之外,其他一律在地税部门参保、缴费。   3.缴费基数暂维持原社保公司的核定数。   三、缴费基数问题   1.对于奖金、一次性报酬、效益工资、工资“大包干”等,在一个财务年度内 发放的,可平均按所属月份分摊结算;跨财务年度的,按发放的当月计算。   2.对于劳保和福利费用,按财务工资管理规定掌握,从工资中提取的福利费不 计入缴费基数,从成本列支的福利费应计入缴费基数。   3.对于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支出部分应计入缴费基数,企业另行支出部分不计入 缴费基数。   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保问题   省地税社保专题会议明确,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保问题以单位来界定,也就是 说原来在人事部门(机关社保)参保的维持现状,其下属单位未参保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在地税部门参保缴费。   五、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及统计口径问题   1.根据省地税社保专题会议明确,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问题,年初财政预算 资金已作安排的,应从2001年1月1日起参保,未作安排的从扩面的当月起参保。 机关事业单位尚未移交地税的,应尽快落实。   2.农民合同工,应统计为参保人数。在征管软件完善之前,各局要先进行手工 统计。   3.企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要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步。   4.中央属行业、企业的失业保险费按属地管征,要求尽快扩面到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