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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1]32号颁布时间:2001-06-18

     2001年6月18日 闽财税[2001]3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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