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土地使用权出转让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2001]183号颁布时间:2001-06-26
2001年6月26日 榕地税政一[2001]18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外税征收局,市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批程序,经市局研究,现将
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认定工作及审批权限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
[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
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
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转让认定的改进办法,市局曾以《关于企、事业单位土地使
用权变更出转让认定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0]35号)专题请示省地
税局,省局正组织调研。为提高行政效能,市局研究决定,在上级局未正式批复前,
从2001年度起土地使用权出、转让认定工作(含2001年前发生的土地使用权
出转让认定)由各征收局负责审核审批。
三、各征收单位对土地使用权出转让的认定标准仍可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榕地税政一[1997]53
3号)执行。各征收单位应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转让认定的管理工作,并加强调
查研究,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