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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暂行办法

闽国税发[2001]189号颁布时间:2001-06-01

     2001年6月1日 闽国税发[2001]18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建立科学 的税收征管体系,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和廉政建设,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 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确认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 税务机关协税护税的重要力量,凡是在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我省中 介机构中从事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均适用本办法。   二、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应遵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 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等总局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坚持自愿、优质服 务、合理收费、自律和分离执业五原则,客观、独立、公正地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   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下发有关税收政策文件时可同时分发省注册税务师管 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定期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 息和宣传税收征管的讯息。注册税务师作为纳税人办税的委托代理人,应得到税务机 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办税服务。   四、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1.对进行电子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   2.对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 实的纳税人。   3.税务机关认为的其他情形。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下列项目,可附送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社会 中介机构的审核证明:   1.坏账损失;   2.财产损失;   3.亏损弥补;   4.投资及其他税收抵免;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总机构管理费审核;   7.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减免申请;   8.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为可以由中介机构代理的涉税事项附送的审核证明。   六、凡经确认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 师的审核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暂不对企业就该涉税事项进行现场核实,先给予办理审 批,以提高机关的办事效率。   七、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委托代理户,可以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 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逐步作为受理申报、开 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八、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会同省国、地税局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 业资格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告。   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规定性文件加 强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在代理过程中有违规运作、弄 虚作假、损害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的,将取消其办理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代理资 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税务代理事项应按企业自愿原则进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拒绝受理非 法代理机构承办的代理业务,也不能以各种理由强令企业或指定某家税务师事务所代 理,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企业接受各类代理。   十一、涉税事项审核代理收费,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 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标准收取,严禁无序竞争和乱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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