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065号 颁布时间:1999-08-12
1999年8月12日 闽国税流[1999]065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抄送件称:“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
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
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
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
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
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