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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发《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017号颁布时间:1999-03-04

       1999年3月4日 闽国税发[1999]01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 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粮油销售货款回到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的“4012粮油企业基本存款” 帐户和“4013粮油调销回笼资金存款”帐户后,农业发展银行首先应当保障支付 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款。凡预提粮油收储企业应纳税款时,一律通过特种转帐贷方 传票转入“404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下设“粮油收储企业应纳税款专户” 核算,然后,以企业应纳税收缴款书作转帐借方传票,通过本专户出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                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发[1998]22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储 企业采取新的信贷管理措施,实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以来,一些地区反映,基 层农业发展银行与税务部门在企业缴纳税款问题上理解不一,个别地方已影响企业当 期实现税款的缴纳。为了保障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有关税款缴纳 入库问题明确如下:   粮棉收储企业销售粮棉油的货款回到企业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后, 农业发展银行首先应当保障支付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款,具体可采取按企业每次销 售回笼货款的3%预提,转入“企业财务资金专户”存储,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 限内,由当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以函件的形式向当地农业发展银 行发出通知,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据此通知企业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对粮棉收储企 业以前年度欠缴的税款,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可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基层税务部 门与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协商,逐步清理。   税收是维持国民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部门和农业发展 银行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格区分资金性质,按照“税、贷、货、利”的顺序和 原则,统筹安排好企业的资金。既要及时收贷收息,又要遵守国家税法,确保企业应 缴税款及时足额地解入国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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