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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用电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1]4号颁布时间:2001-01-10

     2001年1月10日 闽地税政三[2001]4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为促进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减轻电力最终用户的负担,经研究决定:除对发电企 业与电力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外,其他供用电环节所签订 的供用电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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