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停止推行防伪税控票表处理系统软件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04-12
2001年4月12日 闽国税流[2001]2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推行防伪税控票表处理系统软件的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积极协助技术服务单位组织防伪税控企业进行培训和换版工作,并
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摸清底数,拟订方案,下达通知,各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实施。对因
组织协助不力导致今后数据采集率达不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任自负;对逾期不
参加培训换版工作的防伪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及时
收缴其库存的专用发票。
二、各技术服务单位应以县(市)为单位集中进行培训换版工作,主管税务机关
协助联系场地,应换版的防伪税控企业应携带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通
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培训和换版。对防伪税控企业较集中的乡镇也可以在该乡镇组织
进行。
三、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培训和换版过程中,不得破坏开票子系统中现有的数据,
并在换版后不影响开票子系统的正常操作。
四、为推动培训换版进度,对如期或提前完成培训换版工作、技术服务质量优良
的技术服务单位,立即下拨2000年第一、二笔和2001年第一笔代管的技术服务费,在
规定期限内何时完成,何时下拨。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监督技术服务单位按期完成培训换版工作,并将存在的
问题及时上报。从4月20日开始,各市局每十天向省局上报培训换版进度情况,包括
应换版户数、已换版户数、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并将整项工作完成情况于6月10日前
报省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