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8]第35号颁布时间:1998-01-01
闽地税政一[1998]第35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委托代征证书>。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批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福建省地方税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二、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单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凭证,各级要加以重视,加强管
理。资源管理证明单由征管部门负责印制(省局统一印制)、领用、管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9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