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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锐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4号颁布时间:2000-02-28

     2000年2月28日 闽地税政二[2000]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 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1号”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闽政办[2000]10号”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 复“,现就我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当前城乡居民 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扣除,即年未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2.4%的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超过2.4%的部分照章征税。    二、除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股息、红利外,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一律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注:厦门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执行起始时间确定 为本文转发之日。即2000年2月28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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