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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0]146号颁布时间:2000-12-28

        2000年12月28日 闽国税发[2000]14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及《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 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5号)转发给你 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2001年元月1日起,企业会计核算的 区间以公历年度和公历月份为准,如,企业自行规定会计核算区间为每个月份的29 日之间的做法今后应予纠正。因此,对需要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的 存根联也应以公历月份作为一个完整的区间进行认证。    二、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详见附件名词解释)的专用发票,除按总局规定处 理以外,不论金额大小,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天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在每月的1日 和16日汇总填报《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MIC ROSOFT EXCBEL格式)上传至省局/CENTRE/流转税处/(所在 市)目录下。    三、在我省开通稽核子系统之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防伪税控认证子系 统的认证结果,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并于每月的13日上报市局,市局应于每月的16日汇总上报省局,上报方式同上。   四、稽查部门在查处结束后3天内,应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单位。    五、对资料和案件填报移送不及时或不完整的单位,其上级机关应立责成监察部 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通报各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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