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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财政部调整我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8]90号颁布时间:1998-12-07

     1998年12月7日 闽地税政二[1998]9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提高你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财税政字 [1998]52号)函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94)财税字第009)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 号),并结合你省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具体情况,同意你省境内企 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550元调整为660 元。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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