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冲减被兼并破产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2000]63号颁布时间:2000-11-24
2000年11月24日 闽地税政一[2000]63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0]291号请示悉。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对被兼并的福建省福州冷冻厂、福州市运动鞋厂两
家国有工业企业未收回的贷款利息收入按照银行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处理,未申报缴纳
营业税。
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贷款业务应就其利息收入的全额计征营业税。对银行的贷
款利息收入,无论其是否已收回,无论其是否已已核销,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
(即表内利息)、应按规定全额计征营业税;对于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即表外
利息),应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因此,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
的贷款利息收入征税问题可按上述原则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