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84号颁布时间:1998-01-04
1998年1月4日 闽财税政[1997]84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字 [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997年第6期,编者注)和财政
部财农字[1997]86号《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
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此略,编者注)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
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取得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免税的范围严格按照财税字[1997]49号文所界定的免税种植
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执行。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
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九五”期间对农口企事
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在原定包干上缴财政的基数上,超包干上缴财政部分按逐年递减
办法给予财政返还,返还比例为:1997年返还60%,1998年返还40%,1999年返还
20%,2000年返还10%。
二、鉴于我省国有农场、林场贫困落后的实际情况,对其1997—1998年取得的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实行“先征后返”的
国有农场、牧场具体名单见附件;因篇幅所限,本期公告只列厦门市的名单)。华侨
农场及所属企业,根据 [1997]19号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在1998年底前继
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取得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行“先征后返”的国有农场名单
同安县风南农场
同安县自沙仑农场
同安县大帽山农场
厦门市第一农场
厦门市第二农场
厦门市海沧农场
附件二:实行“先征后返”的国有林场名单
一、国有林场名单(共 112个)
福建省厦门板头国有防护林场
福建省同安汀溪国有防护林场
福建省同安祥溪口国有林场
福建省厦门天竺山国有林场
二、国有菌圃名单(共74个)
同安县上埔苗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