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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34号颁布时间:1999-08-16

     1999年8月16日 闽地税政三[1999]3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随着房屋装潢装修业的发展,房屋经装修后其增值较大。但由于企业和个人对房 屋装修支出账务处理不统一,造成在征收房产税时,对房产原值的认定不一致。为了 统一房产税政策,平衡税负,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 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款“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房产原值的认定暂补充规定如下:  对企业或个人房屋装修投资额中,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 地砖、铝合金宙、扶梯等投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征收房产税时均应井入房产原 值。对可自由移动的办公设备、电器设备等投资,以及娱乐业的保龄球设备、桑拿设 备、卡拉0K设备等投资可暂不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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