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2-04

     1998年2月4日 闽财税政[1998]10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 [1997] 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征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 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