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和<<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 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84号颁布时间:1998-01-04

     1998年1月4日 闽财税政[1997]84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 [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997年第6期,编者注)和财政 部财农字[1997]86号<<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 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此略,编者注)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 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取得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免税的范围严格按照财税字[1997]49号文所界定的免税种植 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执行。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 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九五”期间对农口企事 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在原定包干上缴财政的基数上,超包干上缴财政部分按逐年递减 办法给予财政返还,返还比例为:1997年返还60%,1998年返还40%,1999年返还 20%,2000年返还10%。   二、鉴于我省国有农场、林场贫困落后的实际情况,对其1997-1998年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实行"先征后返"的国有农 场、牧场具体名单见附件;因篇幅所限,本期公告只列厦门市的名单)。华侨农场及 所属企业,根据 [1997]19号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在1998年底前继续给予 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取得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行“先征后返”的国有农场名单 同安县风南农场 同安县自沙仑农场 同安县大帽山农场 厦门市第一农场 厦门市第二农场 厦门市海沧农场 附件二:实行“先征后返”的国有林场名单 一、国有林场名单(共 112个) 福建省厦门板头国有防护林场 福建省同安汀溪国有防护林场 福建省同安祥溪口国有林场 福建省厦门天竺山国有林场 二、国有菌圃名单(共74个) 同安县上埔苗圃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