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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8]41号颁布时间:1998-06-25

     1998年6月25日 闽地税征[1998]4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办税窗口虚开发票,虚列成本费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现 就加强地税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办税窗口在办理开具发票工作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凡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 规定提供有关开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证明应当载明收付款双方全称及地址、具体 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时间等。单位证明应加盖公章,个人必须同时附本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来经营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证明。 二、办税窗口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件不齐全或不真实的不予填 开发票。办税窗口填开发票后,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装订成册备查。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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