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25号颁布时间:1999-04-10
1999年4月10日 闽地税政二[1999]25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涉及税收问题的要求摘转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山区大中型国有企业上缴所得税中比上年增长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主要用于
增加国家资本金。优势企业兼并亏损的山区国有企业.可按规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
纳所得税额弥补亏损额,有盈余的在三年内可返还上缴所得税的15%,债务大于资产
部分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承诺,企业改制后财政返还所得税予以冲抵”。
二、“山区(国定和省定贫困地区)新办乡镇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五年;新办的其它经
济类型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三年。为鼓励沿海地区对山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对项目
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税率从低从宽优惠”。
三、“扶持山区建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安排一批能够促
进山区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推广和农业新技术项目。省
科技三项经费和省直各部门的科技经费、优先扶持山区的重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向山区转让技术成果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所得,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向山区转让开发技术
成果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大力推动山海企业间的联系与协作。沿海地区到山区投资兴办的内联企业,其
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头两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到山区投资基础设
施、高优示范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税率从低从宽优
惠,其上缴所得税头两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