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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8]042号颁布时间:1998-08-31

     1998年8月31日 闽国税发[1998]042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考虑到双休日对纳税申报期限的客观影响,经研究决定,将原来规定的每月1- 10日纳税申报时间调整为:凡每月1-10日纳税申报期限内恰遇两个双休日时, 实行延长两天纳税申报制度。 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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