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57号颁布时间:1998-08-20
1998年8月20日 闽财税政[1998]57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地、市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8]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
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字[1998]46号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应将有关资
料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共同核实确认并下达返还名单,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名单由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分批下达。
二、凡经确认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其经营销售的产品,必须是监
狱、劳教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企业经营销售本企业以外的产品,一律不实行增
值税先征后返。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凡弄虚作假骗取增
值税返还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办法,按照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
执行。凡退税企业对其生产销售本企业产品应单独进行核算,单独申报纳税。对
既生产经营本企业产品,又经营其他企业产品的,其销售收入没有分开核算或其
所缴纳的增值税款无法分开的,一律不予返还。
五、厦门市的监狱、劳教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由厦门市相关财税机关
确定并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6号)(略)
2、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名单(第一批53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