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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77号颁布时间:1998-02-18

     1998年2月18日 深地税发[1998]77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 如下:   一、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 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可 扣除已征的营业税款。   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 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4号 1998年1月13日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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