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8]024号颁布时间:1998-07-29
1998年7月29日 闽国税征[1998]024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0号《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充分认识到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
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进一步落实责任,把加油站的税
收征管工作做好。
二、各地要大力组织力量,在原有措施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控管办法,并将控管办法上报省局。
三、各地加油站销售产品应使用省局规定的加油站销售普通发票,不得使用
收款收据及其他凭证,凡发现未使用加油站销售普通发票的,或使用收款收据及
其他凭证的,应依法予以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