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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041号颁布时间:1998-07-30

     1998年7月30日 闽国税进[1998]04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 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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