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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 [1998]063号颁布时间:1998-01-22

     1998年1月22日 闽国税流 [1998]063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属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 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 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于加强增值税征收 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将之纳入 重要议事日程,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的主管局长专门负责,抓紧工作部署,按时落 实到位。   二、在开展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过程中,各地市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财 税字[1998] 113号文规定,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认真填写《一般纳税人 资格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审批表》(格式附后),经上报县级税 务机关审核后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为了配合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商 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征,严格控制税负倒挂和税改负担率偏低的状况,可继续 实行“进项限额抵扣管理办法”。但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最低增值税负担率一般 不得低于3.5%。   四、各地市国税局应于8月底完成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划转工作及最低增值税 负担率的调整核定工作。省局将于9月初对各地市的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 地市国税局应于9月中旬将划转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省局。   五、新开业的规模较大、帐证较健全的商业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为一年。暂认定期满后,若其 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或增值税负担率明显低于4%,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并按4%征收率计算补征税款入库。   六、对年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强化财务核算, 加强税收征管和日常稽核力度。对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变通作小规模纳税人 采用“双定”征收管理的,各地应认真组织一次清理,并督促企业按一般纳税人 认定程序申请认定。   七、各地市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的管理,加大对小规模 纳税人的日常稽核力度;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 在认真查实、公平评税基础上,相应调高其营业额,以保证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 率下调后,增加税收收入。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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