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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66号颁布时间:1998-09-08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闽财税政(1998)66号 三明、南平、莆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明、南平、莆田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新市北路 三明冶金机械厂     福建省三明市新市南路51号 莆田精密铸锻总厂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工业路20号 福建省松溪县精密铸造  福建省松溪县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财税字[19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 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 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 %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 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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