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57号颁布时间:1998-08-12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闽财税政(1998)57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各地、市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 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字[1998]46号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应将有关资料报送
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共同核实确认并下达返还名单,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实行增
值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名单由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分批下达。
二、凡经确认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其经营销售的产品,必须是
监狱、劳教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企业经营销售本企业以外的产品,一律不实
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凡弄虚作假骗取
增值税返还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办法,按照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执行。
凡退税企业对其生产销售本企业产品应单独进行核算,单独申报纳税。对既生
产经营本企业产品,又经营其他企业产品的,其销售收入没有分开核算或其所
缴纳的增值税款无法分开的,一律不予返还。
五、厦门市的监狱、劳教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由厦门市相关财税机
关确定并执行。
附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名单(第一批53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财税字[1998]46号
(正文略)
附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名单
(第一批)
一、监狱企业
(一)省少管所
1.省闽侯新光制牌厂来料加工分厂
(二)女子监狱
1.福建省福州莲花服装加工厂
2.福州莲花工艺品加工厂
(三)闽侯监狱
1.福建熔新机床厂
2.福建熔新塑料模具厂
3.福建熔新机床厂建材制品分厂
4.福建熔新铸造分厂
(三)榕城监狱
1.省建新建筑公司
2.福州新安反光制牌厂
3.福州建新汽车修理厂
4.闽侯南港塑料厂
(四)福州监狱
1.福州闽兴磁性材料厂
2.福建省科达卫生制品厂
(五)泉州监狱
1.福建省泉州金三角塑料厂
2.泉州机制砖厂
3.泉州升华针织服装厂
4.泉州升华橡塑厂
(六)政和监狱
1.政和东平农场茶厂
(七)武夷山监狱
1.武夷山农场
2.武夷山市天游茶厂
(八)建阳监狱
1.福建省建阳阀门厂
2.福建省建阳兴发竹器厂
3.福建省建阳化工机械厂
4.建阳小湖农场
5.建阳化工机械厂梁布分厂
(九)宁化监狱
1.宁化凉伞岗水泥厂
2.宁化凉伞岗农场石灰厂
3.宁化凉伞岗农场机砖厂
4.宁化凉伞岗农场
(十)清流监狱
1.清流建新建筑公司
2.清流新垦农场
(十一)永安监狱
1.福建省永安建筑材料厂
2.福建省永安飞桥水泥厂
(十二)闽西监狱
1.龙岩塑料机械厂
2.龙岩青峰工艺美术厂
3.龙岩利民日用品厂
4.龙岩青草孟机砖厂
5.龙岩青草孟第三机砖厂
6.龙岩青草孟面粉厂
7.龙岩青草孟农场
二.劳教企业
(一)福州劳教所
1.福州利民加工厂
2.福州起重设备厂
3.福州树新服装厂
4.福州消防机械厂
5.福州消防保安技术工程部
(二)省强制戒毒劳教所
1.福州儒江服装鞋帽工艺厂
(三)省女劳教所
1.福州燕山服装厂
2.福州燕山工艺厂
(四)漳州劳教所
1.漳州新星塑料厂
(五)泉州劳教所
1.泉州市第七塑料厂
(六)三明劳教所
1.三明新生工厂
(七)南平劳教所
1.南平星光泡花碱厂
2.南平星光铝材装璜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