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58号颁布时间:1998-07-24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闽财税政[1998]58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 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财税字[199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 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 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