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8]52号颁布时间:1997-07-31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闽地税政二[1998]5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转发给你
们。
"《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主管当
局出具居民证明的函"和"居民证明书申请表(二件)"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统
一印制。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
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税函[1998]381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