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041号颁布时间:1998-07-30
1998年7月30日 闽国税进[1998]04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
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
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财税字[1998]117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