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032号颁布时间:1999-04-08

     1999年4月8日 闽国税流[1999]03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对饲料企业生产除单一大宗饲料外的其他饲料产品, 实行免征增值税审批确认制度。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省 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并如实填写《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 认定表》(格式附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三、各级国税部门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饲料生产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 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凡符合饲料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由地市级国税 局以正式文件报省国税局审批确认,作为减免增值税的依据。   四、各地原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各地(市)国税局按饲 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