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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565号颁布时间:2006-12-1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规定,落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的要求,省局决定对税控开票软件中征收税款使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等4种税收票证统一尺寸标准和相关栏次内容(具体式样见附件)。
  上述4种税收票证中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通用完税证》,省局将在2006年12月底前分送各地,并首先在货物运输业税控收款机开票软件中启用,原税收票证在货物运输业税控收款机开票软件中不能再继续使用,各地要做好税收票证使用的衔接工作,代开票中介机构代收货物运输业税款原使用的税收票证必须立即交回。其余两种税收票证省局将择机启用。各地现存税收票证可继续用于征收其他税款。现存税收票证用完后,再使用统一规格的税收票证。

附件:1.《税收通用缴款书》式样(略)
   2.《税收通用完税证》式样(略)
   3.《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略)
   4.《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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