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函[2005]167号文精神,现将有关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公路经营企业自2005年6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其超过的2%部分,按规定给予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