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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4号颁布时间:2006-01-11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的定额3个月进行一次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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