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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外[2002]137号颁布时间:2002-10-28

     2002年10月28日 浙国税外[2002]13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 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 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 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免税证明申请及所 附证明文件后,应认真审核《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居民身份 证明》的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明其为缔约国(地区)居民;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性质; 距开具日期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按日计算);没有加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等。   二、凡符合“协定或协议”规定,可以对其国际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一 站审核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并在纳税人 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上加盖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后留存该证明文件备案。 手续齐全的,一站审核国家税务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地区的国家税务 局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免税证明的确认手续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由各地按如下 样式(6.3cm*1.1cm仿宋 小二)自行刻制。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    三、开出《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应负责申请人的跟踪检查 工作,并可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渠道不定期地对重点申请人提供的免税申请材料 进行详细核查。   四、开具《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开出免税证明的外国 公司的相关资料按季报送省局,再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新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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