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140号颁布时间:2003-11-26
2003年11月26日 浙国税流[2003]14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
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