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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140号颁布时间:2003-11-26

     2003年11月26日 浙国税流[2003]14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 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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