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的通知

浙国税计[2005]57号颁布时间:2005-07-04

     2005年7月4日 浙国税计[2005]5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精细化管理,省局决定 调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局重点税源分户企业报表监控范围由500万元重点企业扩大为100 万元重点企业;重点税源分地区汇总表监控范围由100万元重点企业扩大为50万 元重点企业。   二、新的监控范围从8月份填报7月份数据开始执行。   三、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的口径、格式、报送时间均保持不变。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